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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机所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渔机所    发布日期:2014-11-11 0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所科研生产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所安全工作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由所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规划,全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做到层层抓落实,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实行经常性检查、年终考核、奖优罚劣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所长是全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所长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本着“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精神,其他所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由所分管安全工作副所长及各处室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所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全所的安全工作的开展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职能处(室、中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部门副职领导对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对本部门分管的业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所安全管理部门(即保卫科)在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对全所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全所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开展负责。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由所长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定安全工作承诺书,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九条 所安委会或所安全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将实行专项督办制度,责任部门应按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责任部门自检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可采取部门内自我消除或上报所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合消除。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安委会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所领导班子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1.确立全所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及时听取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督促全所安全工作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2.领导全所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和应急救援工作; 3.依据法规及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领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二条 所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 按照上级和所领导班子对安全工作的精神与要求,研究、部署全所年度安全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进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完善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补充; 3.组织全所性的安全大检查,听取大检查结果的汇报,评估大检查的实际效果。组织全所安全生产的督导和应急救援工作; 4.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或违反我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对全所年度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做出总结和考评; 6. 承担所领导班子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信息; 2.协同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操作培训工作, 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理念,提高每个员工的事故防范能力。特种岗位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消除本部门的安全隐患; 4.负责向所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落实与执行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5.负责落实所安全工作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6.各中试基地安全生产应参照本办法相关精神,要从安全生产工作出发,专门制定各类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所保卫科备案。   

   第十四条 所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所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工作;2.负责全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同上级机关开展做好相关工作;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宣传、培训、指导工作;4.讨论和审批所安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核所安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考评意见。5.定期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行为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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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渔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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