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对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和具体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按照可辨识、可整治原则,围绕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及船员安全等方面,列明了渔业船舶结构、证书证件、设备配备、通信导航、配员载员、航行作业、调度指挥等几类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其具体判定标准,便于船东船长、管理部门分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
同时,加大惩戒力度,将渔业安全生产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推动安全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强化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出海作业等行为的追责问责,倒逼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提升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
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