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国内发展动态 > 正文 国内发展动态
农业灌区和水产养殖为何纳入排污口整治?
作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日期:2022-05-16 20:05    字体大小:【大】【中】【小】

国务院办公厅前段时间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文件中提到诸多创新举措,其中,拓展管控范围成为人们关注的亮点。

“过去排污口监督管理范围仅限制在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读表示,《实施意见》则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管理范围,增加了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等类型,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实现了全覆盖。

为何将农业灌区排口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纳入其中?背后有何考量?面对整治难度增大,各地又该如何因地制宜、协同合作?

“隐形”却数量庞大,导致农业面源污染入河入海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排污口的管理成效,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我们组织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坚持‘应查尽查’原则,将所有有可能向河流排污的口子全部纳入其中,尽一切能力阻止污染入河。”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相关专家向记者解释《实施意见》的“范围扩展”时表示,大中型灌区排口和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都存在污染,导致农业面源污染入河,因此需要将它们纳入其中。

在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应急中心执法团队负责人陈尧看来,以往不在“传统”监管范围内的灌区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却拥有巨大的排污口数量。

“通常农业农村类排污口占城市排污口总数的20%以上,在农业城市其比例还会更高一点。”陈尧说。

不仅如此,灌区、水产养殖由于农时的原因,在春季冰雪融化、灌溉和夏季洪水季节,水流会夹杂农村的各种垃圾、污物,农田土地残留的废料,以及鱼池中饵料、排泄物后沿灌渠排入下游河道,有机物和氮磷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都会非常高,极易导致下游河流断面季节性超标。

“近年来,对于大中型灌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责任明确、种养品种较统一、经济条件较好,也具备了纳入管理的可行性。”陈尧补充说。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局长姜永生在《实施意见》的解读文章中指出,文件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范围,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当地水污染状况,尤其是由于面源污染导致汛期水质出现明显下降等情况,不断加强对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的监管,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姜永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因地制宜,顶层设计与积极实践缺一不可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水利和农业条件区别较大。对于不同地区的农业灌区和水产养殖排污,整治该如何因地制宜?

陈尧指出,南北方在农业排污的地段、农时、品种等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在北方,排污普遍是‘零存整取’,如黄河干流河套平原、汾渭平原、黄淮地区都有大面积的灌区,灌渠在冬季和平时几乎无水,但春季灌溉时,就会大水漫灌,污染物随之全部被冲入河中。而在南方,雨水更多,全年大部分时段灌渠都存水,尽管也有灌溉季的大规模排水,日常则是水多即排;特别是雨洪季节排放量更大。”陈尧解释说。

而对于水产养殖业,上述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专家告诉记者,南方相对雨量充沛,河流断流少,水产养殖排口主要为河边鱼塘。北方河流断流多,还会出现在河道围栏养鱼的情况,在汛期时全部污染将随河水传播,污染形势更加严峻。

陈尧认为,《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农业排污口整治提出了更丰富的要求。在他看来,未来农田退水、养殖排水,会类似工业企业按行业、按区域、按工艺分门别类,按照种养殖品种、农时、地域提出排放要求,并落实整改、监管的措施。

“这种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性的现实情况,在整治时,我们会将南北方的情况统一考虑。”来自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的专家进一步指出,整治措施和技术会予以统一考量,但最终的整治要求是一致的,就是防止污染入河。具体措施由地方在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取。

相比工业企业这类固定的企业,农业灌区和水产养殖排口溯源显然面临着更大难度。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这主要是源于农业灌区很多都是联通的,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很多情况下只能由政府兜底整治,且涉及面源污染,属于跨区域性质,整治难度大。同理,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口的难点在于不好找“主体”,尤其在北方地区,本身就是农民小规模养殖,随机性强。

陈尧强调说,对于农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特别需要跟农业部门、当地村干部、农民群众等进行沟通。当工作人员身处成千上万亩的农田鱼池之中,沟渠纵横交错,不容易确认排污口,还需要应用水系图和遥感图像进一步判别。

“在没有统一整治标准的前提下,既需要地方的积极实践,也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还需要大量的人力、技术、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力量,建立机制,形成合力。”陈尧说。

多部门协同作战,综合整治避免“一刀切”

随着监督管理范围的扩大,涉及的部门领域也在增加。因此,开展协同合作成为采访中多位专家的一致观点。

陈尧进一步解释道,在排查整治工作中,重要的是跟水利和农业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农业部门掌握着种养殖数据,这是排查的重要工作基础,而从源头上管控、减少农药化肥的用量,能够有效减少排污量。

水利部门一方面积累了几十年的水利水文信息,可以精准把握水流的时空动向,另一方面具备精准调水的能力,可有效避免大水漫灌和大引大排引发的排污。这些都能有效降低农田退水和养殖排水的季节性排污冲击。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做好排口的水质监控和预警,积极与相关部门会商处置高浓度污水团。

陈尧坦言,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在实操层面还要开展大量复杂和艰苦的工作试验与创新,“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陈尧表示。

“加强部门协作的前提是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由地方政府牵头推动各部门共同参与。”采访中,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专家强调说。

不少试点地区先行一步,探索出了经验样板。如重庆渝北区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加大农村聚集点新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结合养殖污染控制工作,安排财政资金1360万元,对长江300米、一级支流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开展规范整治,有效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江苏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江苏省湾(滩)长制综合管理系统,对每个入海排污口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实现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信息全过程管理。

“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需要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避免一刀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升级等工作开展综合整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陈尧补充说。

打印本页

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渔机所)

沪ICP备09044632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435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