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发布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对象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但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
对于补助对象,该办法也作出明确要求。补助对象所从事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得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大中型渔船还应填写捕捞日志。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