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农业部审核批准,烟台市共有12446艘渔船(渔业柴油耗油量10.43万吨)符合2009年下半年国家渔业柴油价格补贴发放条件,根据财政部确定的596.7元/吨补贴标准,将获国家渔业柴油价格补贴资金6223万元。目前渔业柴油价格补贴正在测算分配中,争取6月底前发放到渔民手中。
此次渔业柴油价格补贴主要特点是:
二、补贴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4、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5、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6、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油价补贴待违规事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对因违规作业被渔政、船检机构作出暂扣捕捞许可证、禁止离港处罚的,捕捞许可证暂扣、渔船停航时间不享受油价补贴。严重违规的,取消其油价补贴(以后年度类同处理)。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