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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全面铺开
作者:管理员    来源:渔机所    发布日期:2012-05-12 0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促进近海资源保护、解决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推动海洋渔业生产发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决定在去年10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铺开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

   补助对象为:全省沿海市、县(区)利用我省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小型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含基本证和临时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新制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海洋捕捞渔船的公民或企业。2011年8月21日后从外省购置的木质渔船用于拆解制造新渔船的,不列为补助对象。

   补助条件是:一是渔船持证人应为我省公民或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二是新制造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三是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和木质渔船取得;四是新制造的渔船应在我省辖区内具有农业部认可的相关资质的造船厂制造;五是2011年连江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十个试点地区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在2011年8月21日至2012年6月15日之间批准的,且已安放渔船龙骨;其他县(市、区)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之间批准的,且已安放渔船龙骨。

   补助标准是:新制造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50~60%(不含60%)的,补助标准为:一是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400千瓦以上补助金额10万元;二是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的补助金额8万元;三是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的补助金额5万元。

   淘汰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的比例达到60~70%(不含70%)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以此类推。

   对于一次性申请制造多艘200千瓦以上钢质或玻璃钢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主机功率,可由申请人自行组合。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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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渔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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