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科技创新 > 公共实验室 > 共享制度 > 正文 共享制度
渔机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渔机所    发布日期:2014-11-06 0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固定资产采购工作,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水科院渔机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与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所各类资金列支的固定资产采购。


   第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的目标是:高效率、高质量、低价格、低成本,采购过程符合规范。


   第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能集中采购的不零星采购,能从厂家采购的不从商业部门采购,能计划采购的不临时采购。


   第五条 科技条件处负责组织全所固定资产的采购和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院及所的各项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所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并经所常务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在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中确保审批、采购、验收、付款过程的合规性。

   (四)根据采购数量和种类,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 组织完成各类采购工作,收集保存采购所需的相关资料档案。

   (五)负责和组织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参与本部门相关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院及所的各项规定,并协助建立健全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二)依据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预算经费等,报科技条件处汇总。

   (三)负责本部门所需的专业技术设备的选型和参与具体采购工作,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在固定资产采购中确保全过程的合规性。

   (四)负责专业技术设备合同的洽谈,负责草拟专业技术设备采购合同。

   (五)负责对采购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设备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收集和提供采购所需的相关资料档案,并及 时提交科技条件处归档.


   第七条 采购程序

   (一)已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采购由科技条件处按采购计划与时间分批执行;列入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计划书)的专业技术设备,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计划书)的要求, 由项目归口部门按所相关规定审批后向科技条件处提出采购申请,由科技条件处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

   (二)计划外的固定资产采购,由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主管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的采购申请交由科技条件处依据“合理、必须”的原则,并根据全所相关资产情况,确定拟采购或拟调拨,拟采购的固定资产申请经 所长批准后列入当年采购计划,归入近期采购批次,进行采购。

   (三)除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外,由所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价 5 万元以上或批次价格在 1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成立由科技条件处、财务处、总务科与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项工作组,负责选型、比较和采购谈判等程序审查工作。

   (四)固定资产采购结束时,应由科技条件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其中大型专业设备的原始资料由科技条件处统一归档保存。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中根据采购要求选择相应的供应商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

   (三)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负责人。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其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设备采取公开招投标采购

   (二)在批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须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三)其他情况将对比服务态度,到货期,路程远近等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四)未纳入以上情况的且采购单价超过 1 万元的固定资产依照货比三家的原则组织采购。一般应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报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询价函一般应包括:订购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要求等;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供应商应于规定期限内提交报价函。

   第十条 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包括:货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交货地点,到货日期;付款条件及 方式;技术指标;验收要求;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中,应按照合同及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越权采购或化整为零不进行招标、议价的,所签合同无效,已购进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采购,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监察,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科技条件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渔机所)

沪ICP备09044632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435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