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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最高或处10万元罚款
作者:    来源:大闽网    发布日期:2019-09-30 12:21    字体大小:【大】【中】【小】

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9月24日分组审议了提交本次会议一审的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为严厉打击涉渔“三无”(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草案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明确规定了应当核定船名、登记船籍港、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以及具备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草案规定将没收船舶和渔具,同时可以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三无”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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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渔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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