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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8-08 10:01    字体大小:【大】【中】【小】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海洋与渔业国家之一,海岸线1.8万公里,岛岸线1.4万公里,与东亚、南亚多个国家海洋临界。

2017年,中国水产品总产量6938万吨,水产品总产量连续27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占世界62%左右,是世界第一水产品养殖大国;水产品出口贸易额占农产品出口贸易总额的28%左右,水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14%左右;渔业从业人员1400多万人,占世界渔业从业人员总数近1/4左右。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海洋与渔业带来了新机遇,为渔业转型升级和“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氛围与便利条件,为打造向海经济、在对外开放中合作共赢提供了新支点。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推动我国海洋与渔业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如何确定国际合作的重点与方向?

科学规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因地制宜对目标国开展渔业国际合作。

一是科学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渔业国际合作。

结合我国渔业主产区、出口重点渔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进行科学区划。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分为“21世纪海上丝路之路”的海洋临界区域和非临界区域、陆路丝绸之路的陆地临界区域和非临界区域。

二是差异化定位内渔业主产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合作。

对拥有共同海域的东盟、南亚国家,推动福建、广东、广西与海南等临界渔业主产区,利用地缘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开放和联动发展的海洋渔业对外合作格局。

与东盟、南亚在海洋渔业领域合作,形成区域海洋渔业经济、政治互信、边界安全有机融合,深化海洋伙伴关系、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对陆路丝绸之路的陆地临界区域拓展边境水产品贸易。

三是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国内重点沿海港口建设,参与国际海洋经济合作,打造向海经济产业链,助推渔港经济区建设。

扩大海洋经济领域开放合作,构建“海丝利益共同体”,差别化定位国内重点沿海港口功能,如福建沿岸海域、珠江口及其两翼沿岸海域、广西北部湾沿岸海域等,深化海洋渔业、港口、航运等领域全方位合作,逐步提升我国海洋产业在全球海洋产业链的分工与地位。

优化我国海洋与渔业产业结构,挖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渔业产业间与产业链内合作。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

调整养殖与捕捞产业间结构,确保养殖渔业提质增效。

近海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背景下,优化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在扶持资金上引导向绿色养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发展。

二是延伸渔业产业链,发挥“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渔业比较优势,促进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渔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优势互补。

比如,东盟成员国的越南、菲律宾等国也是捕捞渔业大国,但其捕捞渔船、装备、技术等相对落后,而我国浙江、福建、广西等海洋渔业主产区拥有较高捕捞技术水平。

南亚的印度、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孟加拉等国家也是世界水产养殖大国,东南亚国家具有气候适宜、塘租、劳动力成本低优势,水产养殖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我国广东、海南、江苏等地的水产养殖业逐渐呈现技术集约、生态健康等特点。

在产业链上游的育种研发,产业链下游的冷链仓储、物流和加工等环节的优势互补,拓展沿线国之间在渔业资源、产业链上下游与产品结构多领域合作。

调整我国水产品结构,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贸易互补性。

一是以国内、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水产品进出口结构。

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水产品出口贸易主要集中在东盟10国与独联体7国中俄罗斯,在保持原有出口份额下,提高品质,引导需求,拓展中东欧16国、中亚5国和西亚18国的我国水产品国际出口市场。

进口贸易主要集中在东盟10国、独联体7国中俄罗斯和西亚的伊朗、以色列、阿联酋和希腊以及南亚的斯里兰卡,应结合水产品进口品种需求,调整国内渔业生产结构,增强我国水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更好发挥原有东盟自贸区功能,拓展新自贸区建设。

调整我国与东盟水产品进出口结构、渔业产业链环节与生产要素价格优劣势互补和渔业相关产业的投资;积极拓展西亚和南亚自贸区建设的可能性,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水产品的“贸易互通”。

完善渔业“走出去”政策,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渔业合作的政策研究,以及提供风险资金保障。

一是加快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海洋与渔业涉外投资政策研究。

规避涉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政治与经济不确定性风险,有序引导我国渔业“走出去”,实现“政策互通”。

二是完善各类渔业“走出去”引导政策。

在渔船升级改造走向深海水养殖、沿线国的海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重要海洋渔港等设施建设上,给予财政政策倾向引导。

三是建立“一带一路”渔业合作风险保障机制。

对于安全与风险较大国家,采取渔业合作风险保障机制,给予人身和财产的基本保障。

四是充分发挥综合性金融机构功能。

推动综合性多边融资机构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洋、渔业领域的投资项目倾斜,产业资本与金融服务配合,保障渔业“走出去”更顺利,实现“资金互通”。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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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渔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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